|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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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则 为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则》。其内容是: 一、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确定我院下列部位为公共场所:计算机机房、餐饮中心、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体育馆、浴池、各类经营点。 二、各公共场所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搞好安全防范及防火、防盗工作。 三、公共场所要保证电源、火源必须安全可靠,出入口必须畅通,同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发现险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四、公共场所及校园内,自行车、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内私自摆摊设点。各服务网点不允许占道、占地经营,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并接受管理。 五、对各类临时到学院内工作、学习、住宿的外来人员由主办单位到保卫处登记,办理出入手续,按暂住人口管理。 六、要爱护公共场所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酗酒、赌博、打架殴斗和其它一些不文明行为。 七、在公共场所内(除需要外)不允许使用明火,电炉子、酒精炉,液化气罐以及乱拉电源等。 八、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按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保护在本部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负责抢救伤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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