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为了加强学生户籍管理,使户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 学生户口是学生本人身份的原始档案。
• 学生户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和各级公安部门的管理规定。
• 学生户口由保卫处专人负责管理。
• 户口迁入
第一条 户口需迁入学院的学生,入学时需将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交学院保卫处,入学两个月后仍不交者,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户口迁移证应详细注明持证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并按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加盖户籍专用章等有关印章。
• 户口迁移证严禁涂改,确需更改的,应依照户口迁移证管理规定在更改处加盖迁出地公安部门户籍涂改专用章。
• 保卫处收到学生户口后,应妥善保管,并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迁入手续。
•户籍卡的调用
•户籍卡一经保管,任何人不得调用,除身份证丢失、未办理身份证、银行卡丢失等特殊情况需要证明之外。
•借用人必须进行登记班级、班主任、借用原因、借用时间等详细情况并收取一定的押金。
•借用人必须在借用期间好好保管户籍卡,保证卡片的完整无损并及时归还。
•户口迁出
第二条 在办理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时,要认真填写户口迁移证上的各项内容,做到准确无误。“迁往地址”应根据派遣去向填写。
第三条 学生毕业时凭毕业证、派遣证、离校通知书在三个月以内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过期发生问题一切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四条 学生在领取户口迁移证时应认真核对迁移证上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本人领取,以避免他人冒领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校学生。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保卫处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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