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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李瑶 发布时间:2015-01-25  浏览次数:1133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治安管理规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院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都是学院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全体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院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治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学院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遵纪守法教育;

(五)心理健康教育;

(六)用电安全教育;

(七)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院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学院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学院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第十二条学院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第十三条学院应与派出所、交警队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第十四条学院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院应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五条学院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院层层建立了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学院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院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建立学院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院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安全警示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建立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院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评估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条学院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院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履行审批手续。由申报部门和审批部门共同负责。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院长批准。

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院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二条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五章校园秩序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院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院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学院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学生在校时间,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学院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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