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正常进行,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和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兰州市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所属的系、办公室、研究室、实验室、实训基地、中心等(以下简称科室)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院长责任。学院院长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上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 确定一名主管消防工作的学院领导,即党委副书记,主持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确定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学院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五) 为学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主管消防安全的学院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学院的实际,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提出工作安排意见和具体要求;
(二) 熟悉掌握全院消防安全状况,以及听取消防安全汇报,审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 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 审批、落实消防安全经费;
(五) 主持研究解决较大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方案的落实;
第七条 其他院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职责是:
(一) 熟悉掌握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和主管领导互相配合,落实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 督促管辖部门职工,定期学习防火常识;
(三) 督促管辖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彻底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整改隐患中遇到的困难;
(四) 对所辖部门火灾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指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院长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主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卫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处长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的责任。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办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 拟定年度消防计划和有关文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讨论,审改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三)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四) 编制消防经费预算;
(五) 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培训;
(六)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保安人员组成。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活动。
(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学校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购置、检查、维护、更新、检测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九)组织、协调扑救火灾,抢险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提出火灾事故处理的基本意见;
(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和较大火灾隐患情况; 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工作情况及信息;
(十一) 落实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整改要求。
第九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职责是:
(一) 与学院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 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三) 坚持每月组织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监督落实岗位日查和周查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 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举办各种消防宣传活动;
(五) 保证所辖区域的消防通道畅通,维护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六)严格管理、检查学生公寓和值班室的消防安全;
(七) 及时申报新建、扩建、改造、维修工程。落实限期拆除的本部门私搭乱建或超过消防审批期限的临建房屋。
(八)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
第三章 区域管辖
第十条 学生处、后勤保障部、教育集团公司按照各自分工,共同管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一)对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共同负责的原则;
(二)学生处及学生所属院系负责对学生遵守消防法纪、法规及消防安全行为规范的教育,保证教育效果落到实处;
(三)各学生公寓的硬件设施、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由后勤保障部、教育集团公司负责,保证硬件设施完好有效。
(四)学生处及学生所属院系有责任对学生公寓硬件设施的消防安全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育集团公司等部门发现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责任进行教育和纠正。
第十一条 基建处、教育集团公司及其他招标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在校承建的建筑公司和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建筑、装修、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申请、审批、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私自搭建的建筑一经发现,立即由搭建单位负责拆除,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由使用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兰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我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财务室
(二)图书馆;
(三)第二、四楼学术报告厅;
(四)学生公寓;
(五)学生食堂
(六)网管中心
(七)档案室
(八)会议室;
(九)现代化教学中心机房;
(十)四楼电子阅览室
(十一)体育馆。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各部门必须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学院重点部位局部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严格隔离。使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清洁,并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图书馆、体育馆、学术报告厅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单位和举办单位必须向保卫处申报,保卫处派专人和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活动场所安全。活动前对电器线路、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停止活动或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和重点部位值班室、办公室,严禁私接电线、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吹风机、应急灯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酒精炉、自置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蜡烛、煤油灯、酒精灯等明火器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燃、可燃物。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存放、焚烧易燃物和燃放鞭炮。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每年的三月份为全院的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十条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有关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协助各单位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消防宣传等活动,提供消防知识材料、指导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校团委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各学院团委、辅导员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专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和遮挡。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消防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兼职安全员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保证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防止损坏、丢失,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及时上报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避热、防潮、通风、易拿的位置。消防水泵房不得存放杂物或另作他用。管理人员对消防水泵应当定期保养,由教育集团公司负责。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由保卫处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安排进行。
第八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定期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保卫处定期组织并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上级要求的专项检查,每学期至少二-三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九条 单位及下属科室对下列火灾隐患负责,并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损坏、丢失、遮挡、挪用的;
(四)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脱岗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电源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七)在消防车通道搭建临时建筑的;
(八)公安消防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和保卫处《消防安全检查书》提出的火灾隐患。
第三十条 学院对下列火灾隐患的整改负责:
(一) 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管网不能正常使用,灭火器材缺少,或过期需要改造、购置、维修的;
(二) 电力设施陈旧,建筑物电线老化的;
(三) 实验室、库房布局不合理,危害较大的;
(四)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配置不全的;
(五)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学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