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消防安全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李瑶 发布时间:2015-06-02  浏览次数:994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党委书记闫林德为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设立由党委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委员会,党委书记闫林德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院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八条  学院防火委员会将对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九条  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在学院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院保卫处,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部门、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报修。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五条  学院防火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本规定及学院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院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部门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院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院保卫科。

(六)支持、配合学院保卫科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消防安隐患。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与保卫处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任何部门、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条  如有失火,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邮编:730070

联系电话:0931-7658812 传真:0931-7658813

技术支持: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