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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作者:李瑶 发布时间:2016-12-09  浏览次数:880

为加强学院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维护学院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所有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的部门(部门)和个人。

二、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销毁危险物品的部门(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在学院三校区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部门)和个人,必须填报《危险物品安全审核报表》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教学需要,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学院同意,报国资处审批,由国资处统一采购,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储存危险物品的部门(部门)和个人,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七、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八、易燃易爆物化学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部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配制,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

九、易燃易爆物化学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人和带实验的教师,应对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实验室主任负监管责任。

十、各部门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外卖,如外部门急需少量时,须经国资处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审批。

十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

十三、部门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灌装、拆卸、修理。

十四、各部门应加强对废药、残渣和盛装剧毒药品容器的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处理前必须报保卫处、当地环保、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按规定进行销毁。

十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剧毒药品保险柜的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选定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负责,并须参加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六、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部门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十七、本管理制度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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